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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九游会平台

招标编号:   点击: 7   日期:2020-08-25 14:58:59    发布人: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0月16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质疑,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对所投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质疑。

  第三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对于逾期及不符合质疑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联合体进行质疑的,只能以代表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名义提出。

  第五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第七条 供应商的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八条 质疑函应当采用《关于××××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的形式出现,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到损害的权益;

  (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质疑函中应当写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落款应当写明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函受理前先就事项向供应商进行了解,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口头解释沟通,澄清误会,供应商表示理解的,由供应商撤回质疑材料,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二)经口头解释,供应商仍不能理解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确定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满足受理条件后办理正式收文,正式收文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三)经审查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供应商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递交相关材料,以重新递交材料之日为受理起始时间。

  第十条 质疑函的递交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函原件的当日与供应商办理签收手续。质疑函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包括传真并事后补充寄送、递交)方式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质疑期限内修改后重新质疑,以重新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受理起始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市政府采购中心未收到供应商重新提交的质疑函,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函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质疑。

  第十一条 被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作为处理质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供应商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三条 供应商与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的审查或调查。供应商拒绝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处理质疑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资料无法有效否定相关质疑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四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供应商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申请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并将决定告知供应商。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质疑函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供应商。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供应商以书面形式追加新的质疑内容,或提供了新的有效线索、证据需要查证核实的,质疑处理期限应当重新起算。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质疑处理时间,但需函复供应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供应商的质疑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间。

  第十七条 质疑处理期间不中止政府采购活动,但符合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质疑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中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任何其他方提起同一质疑。如供应商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信访、举报、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参与质疑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以下事项严格保密:

  (一)涉密项目;

  (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三)公告之前的项目评审情况或中标(成交)结果;

  (四)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质疑处理结果未出来之前,各方采购当事人应遵守纪律,不得泄露所有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当事人确有实质性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如果是项目中标人,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提交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如果不是项目中标人,则按采购文件约定条款进行处理,同时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二)项目评标专家或者采购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者未按程序操作的,按相关法规及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或者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评审活动尚未开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采购行为或采购程序进行修正,并于修正后视情况继续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需要延长采购期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开始履行,或主要合同事项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协助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上述情况下,有关签约当事人应当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可以依法开始履行或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否则,对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已经履行或全部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且已经给采购人、提出质疑的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报告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报主管部门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可视情况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质疑内容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疑问、反馈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损害自己权益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招标机构组织实施的,应向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机构进行质疑;属于评定分离或其它委托组织采购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0月发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深府购[200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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